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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

外币交易的会计核算原则
 
(一)我国外币交易的核算原则
 
我国企业外币交易会计处理方法采用两笔交易观的第二种处理方法,并遵循以下核算原则:
 
(1)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按折合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登记有关账户;在登记有关记账本位币账户的同时,按照外币业务的外币金额登记相应的账户。
 
(2)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日发生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3)企业因向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或购入外汇使用银行买入价、卖出价与市场汇价由此产生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
 
(4)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分别外币货币性项目和非外币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1)对于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者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
 
(2)对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以历史成本计量的,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照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合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和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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