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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保管的要求有哪些

会计凭*的保管是指会计凭*记账后的整理、装订、归档和存查工作。会计凭*作为记账的依据,是重要的会计档案和经济资料。本单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可能因各种需要查阅会计凭*,特别是发生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时,会计凭*还是依法处理的有效证据。因此,任何单位在完成经济业务手续和记账之后,*将会计凭*按规定的立卷归档制度形成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管,防止丢失,不得任意销毁,以便日后随时查阅。
对会计凭*的保管,既要做到完整无缺,又要便于翻阅查找。其主要要求有:

1.会计凭*应定期装订成册,防止散失。会计部门在依据会计凭*记账以后,应定期(每天、每旬或每月)对各种会计凭*进行分类整理,将各种记账凭*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一起加具封面、封底,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遗失时,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的号码、金额、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2.会计凭*封面应注明单位名称、凭*种类、凭*张数、起止号数、年度、月份、会计主管人员、装订人员等有关事项,会计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在封面上签章。
 

3.会计凭*应加贴封条,防止抽换凭*。原始凭*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盖章。

4.原始凭*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上应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对各种重要的原始凭*,如押金收据、提货单等,以及各种需要随时查阅和退回的单据,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和原始凭*上分别注明日期和编号。

5.每年装订成册的会计凭*,在年度终了时可暂由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后应当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6.严格遵守会计凭*的保管期限要求,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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