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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证书过期如何进行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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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注册建造师应在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建造师网公布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在企业注册所在地外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报专业牵头部门备案后可在工程所在地接受继续教育。个别专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专业牵头部门的统一安排下,跨地区参加继续教育。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或分年度安排继续教育的学时。
 

第十九条 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二十条 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参加*建造师考试大纲编写及*题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二)从事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20学时。
 

(三)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四)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计算。
 

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专业牵头部门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充抵认定,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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