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998-6158

点击此处免费预约试听课程»

常见问题
学习资讯
学习资讯

苏州初级会计职称专业培训中心

苏州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苏州初级会计职称报名,苏州初级会计职称培训,苏州教育培训中心。

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班苏州轨道4号线三元坊站4号出口新财教育培训中心。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一年考一次。

初级资格考试取消考前现场资格审查,改为考生领证时核对相关证件及材料;

2020年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上课时间为201912月初(具体以课程表为准)。

2020年苏州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是2019111-30日。

考试时间20205月中旬(第二个周末开始)。

报名网址“*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

报名条件:高中(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毕业。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会计**技术初级资格。

苏州初级会计职称面授培训班:

聚焦考点,精辟讲授教材精髓;逐题解析历年*题中传递的"*关密码"

案例解析,考点串联;思维导图式考点梳理。

助你顺利提升会计行业资历;晋级行业高峰。

针对会计初级职称考试,新财教育培训中心“初级会计职称精讲班”专业会计培训经验,经验丰富师资团队,地毯式考点强化,故事法趣味记忆。

课程特色:面对会计行业低端人才饱和,中*人才明显匮乏的现状,许多明智的财会人员,纷纷参加会计职称考试。提高自身素质及能力,来应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竟争。知名讲师授课,*高。

培训安排:12月初左右开班:周末班,晚班。

微信:13073392677QQ415838978。(方老师)。

更多内容关注http://www.szxcjy.com/

地址:轨道4号线三元坊站4号出口新财教育培训中心

选对学校,少走弯路!选对老师,轻松过关!

新财会计辅导中心初级会计职称培训班练习:

不定项题

http://www.szxcjy.com/a/xiehuigonggao/peixuntuijian/2019/0708/853.html

1,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为P银行。201641,甲公司委派员工张某携带一张公司签发的出票日期为201641、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均空白的转账支票赴乙公司洽谈业务。为支付货款,张某在支票上填写金额15万元、收款人为乙公司后将支票交付乙公司。当日,为偿还所欠丙公司劳务费,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栏内记载了不得转让。丙公司持票到P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支付。丙公司拟行使追索权以实现票据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别回答下列小题。

1)关于甲公司签发支票行为的效力及票据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甲公司是支票的增加人?

B,因出票时未记载确定的金额,支票无效?

C,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D,因出票时未记载收款人姓名,支票无效?

正确答案:C

文字解析:(1)选项B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记载,并不导致支票无效;(2)选项AC:甲公司是支票的出票人,P银行是支票的付款人。

2)关于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行为效力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票据无效?

B,背书附不得转让的条件,背书无效?

C,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及其后手不承担增加责任?

D,丙公司再背书转让该支票,乙公司对丙公司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增加责任?

正确答案:D

文字解析: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增加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还是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

3)关于丙公司提示付款的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公司可以委托开户银行向P银行提示付款?

B,支票无效,丙公司无权提示付款?

C,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4210?

D,丙公司提示付款期限为20164110?

正确答案:AD

文字解析:(1)选项A:支票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选项C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201641)起10日。

4)关于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丙公司不享有票据追索权?

B,丙公司可以同时对甲公司和乙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C,丙公司应按照先乙公司后甲公司的顺序行使追索权?

D,丙公司只能对乙公司或甲公司其中之*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ACD

文字解析:(1)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背书有效(丙公司可以取得票据权利,选项A错误),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增加责任(乙公司只是对其间接后手不承担票据责任,对其直接后手丙公司应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追索)。(2)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增加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学校联系方式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苏州教育培训报名学习中心 网站详细了解,免费咨询电话:400-998-6158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