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分配完整程序的会计核算
一、利润分配顺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的净利润,除*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下一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时,可以在5年内用实现的税前利润延续弥补,连续5年未补足的亏损,则应用税后利润弥补。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当年税后利润并扣除以前年度亏损后,按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时,可不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上述分配后,再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按照投资比例向投资者进行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账户设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反映和监督利润分配情况,应设置“利润分配”总账账户,该账户是用来核算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的弥补以及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利润结存余额。
该账户的借方登记按照规定分配的利润数额和年终结转来的本年的亏损数额。贷方登记年终结转来的本年实现的利润数额和亏损弥补的数额。
年终决算前,该账户借方余额反映年内已分配的利润额。年终结转时,将“本年利润”账户转入该账户及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同时将利润分配账户所属的其他明细账户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结转后,利润分配其他明细账户均无余额。“未分配利润”明细账若为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未弥补的亏损,若为贷方余额,反映的是未分配的利润。
“利润分配”账户至少应设置以下明细账户:
1.“盈余公积补亏”明细账户
该明细账户的贷方登记从“盈余公积”账户转来的当年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借方登记年末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的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数额,结转后该明细账户无余额。
2.“提取盈余公积”明细账户
提取盈余公积是利润分配的一项内容。该明细账借方登记当年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数额,贷方登记结转到“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的提取盈余公积的数额,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3.“应付利润”明细账户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是利润分配的另一项内容。该明细账户,借方登记已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数额,贷方登记结转到“未分配利润”明细账的数额,结转后,该明细账户无余额。
4.“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
该明细账户贷方登记年末从“本年利润”账户结转来的本年实现的净利润数额和用盈余公积等弥补亏损的数额,借方登记年末从“本年利润”账户结转来的本年发生亏损的数额,以及本年已分配出去的利润数额。年终结转后,该明细账户若为贷方余额,反映的是年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数额,若为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年末累计的未弥补的亏损数额。
如果企业可以得到*府补贴,在“利润分配”总账中还应设置“补贴收入”明细账户,如果企业需要缴纳特种基金的,还应设置“应交特种基金”明细账户。
三、利润分配的会计处理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是用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都不需要单独编制弥补亏损的会计分录。即不需要单独进行会计处理。年末进行利润结转时,将本年实现的利润从“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到“利润分配”账户及其所属明细账户“未分配利润”账户的贷方,这样就自然进行了弥补。
但要注意的是:在年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需要将弥补亏损的数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用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则不能进行扣除。
(二)提取盈余公积的会计处理
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盈余公积金,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提取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任意盈余公积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核算
企业计算出应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四)企业利润的年终结转
为了按年度考核企业利润的实现及分配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应对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年终结转。利润的年终结转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将“本年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账户及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二是将利润分配账户所属的其他明细账户的余额全部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
1.年度终了,将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结转到“利润分配”账户及所属的“未分配利润”明细账户。
如果企业当年盈利,分录如下: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年终结转后,“本年利润”账户不留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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