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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要求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总则分别对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报送时间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提供期限的规定,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的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6天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天内相当于两个连续的月度)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三)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格式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此外,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四)财务会计报告报送的对象
1.企业应当依企业章程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2.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应当向企业出示依据,并不得要求企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4.非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要求企业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构成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和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的发放、使用和结余情况,公益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职工利益相关的信息;(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4)*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5)重大的投资、融资和资产处置决策及其原因的说明;(6)需要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
6.企业按规定向有关各方面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六)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保密,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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