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第1篇(十三):构造防火
一级消防工程师《案例分析》第1篇(十三):构造防火
a. 构造防火(一)
1.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附设在木器厂房内的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除消防水泵房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外,其他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规定,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其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4.00h;一、二级耐火等级仓库的上人平屋顶, 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
3.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定(2005 年版)》(gb50045-1995)的规定,病房楼防火墙、防火隔墙、防火挑檐等建筑构件的防火构造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名称 | 防火构造要求 |
防火墙、防火隔离墙、防火挑檐的设置部位、形式、耐火极限和 燃烧性能 |
防火墙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 3.00h 不宜设在 U 型、1 型等建筑的内转角处。 防火隔离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其中, 楼梯间墙和电梯井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00h、1.00h 和 0.75h。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防火挑檐。锅炉房外墙上外窗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
b.构造防火(二)
1. 可燃物品库房、设备房等特殊部位的防火分隔:
(1) 燃油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2)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3) 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 存放可燃物平均质量超过 30k9/m2 的地下室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2. 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所采取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1) 燃油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2)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3) 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4) 存放可燃物平均质量超过 30k9/m2 的地下室房间隔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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