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监理工程师注册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注册不再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由申请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军官证等);
(二)《*监理工程师证书》;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类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工作经历、工程业绩等有关证明材料;
(六)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监理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人员,应按照修订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进行填报。
三、监理工程师注册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中心负责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查相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建市监函[2017]5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岗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同时将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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