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经济精讲班讲义:清单计价下的工程变更
一级建造师经济精讲班讲义:清单计价下的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如发包人提出增加或者删减原项目内容,但发包人删减后发包给他人除外)、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等。
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变更的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包括发包人对工程有了新的要求、发包人修改项目计划、发包人削减预算、发包人对项目进度有了新的要求等);由于设计错误,*对设计图纸作修改;工程环境变化;由于产生了新的技术和知识,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或实施计划;法律法规或者*府对建设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的
工程变更
(1)发包人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变更是发包人的一项权利。一旦发包人做出变
更,*执行。
施工中发包人如果需要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的变更通知没有拒绝的权利,这是合同赋予发包人的一项权利。
(2)承包人原因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未经工程师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改或换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所发生费用和获得收益的分担或分享,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
(3)其他变更。
从合同角度看,除设计变更外,其他能够导致合同内容变更的都属于其他变更。如双方对工程质量要求的变化(如: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双方对工期要求的变化、施工条件和环境的变化导致施工机械和材料的变化等。
这些变更的程序,首先应当由一方提出,与对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变更。
二、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
(一)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的调整办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偏差超过15%时:
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 没有适用但又类似,可以再合理范围内参照;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由承包人按照规则计算,然后下浮。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2ZL02034-1)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2Z102034-2)
(4)如果没有适用,没有类似,而且没有造价管理部门的信息价,则双方协商。
(二)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前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三)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法的应用
(1)直接采用适用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相同,也不因此增加关键线路上工程的施工时间。
例如:某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新增加轻质材料隔墙1200m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此轻质材料隔墙项目综合单价,且新增部分工程量程量在15%以内,就应直接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
(2)采用适用(实际应为参照类似的)的项目单价的前提是其采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和方法基本类似,不增加关键线路上丁程的施工时间,可仅就其变更后的差异部分,参考类似的项目单价由承发包双方协商新的项目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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