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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有几个
财务报表的编制要求有哪些
(一)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 计量,不恰当的确认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 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二)按正确的会计基础编制
企业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其他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
(三)至少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四)项目列报遵守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 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 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报项目。
(五)保持各个会计期间财务报表项目列报的一致性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除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或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夕 卜不得随意变更。
(六)各项目之间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人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人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消.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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