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材料一次性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摊销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和“分次摊销法”。
三种方法的摊销核算的操作问题:
“分次摊销法”下,要求在“周转材料”账户下设置“在库周转材料”、“在用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三个二级账户,分别核算库存未用周转材料成本、使用中的周转材料的历史成本和已用周转材料的价值摊销额。
在“一次转销法”下,由于在周转材料初次投入使用时就一次性将其全部价值计入有关成本、费用,账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周转材料,因此在周转材料使用寿命期内,已用而尚未报废的周转材料就形成了账外资产,这无疑增加了使用中的周转材料的管理难度。同时,“一次转销法”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尤其是对大额、耐用周转材料。而“分次摊销法”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两种分次摊销法中,“五五摊销法”的会计核算操作较简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摊销法”那样要求确定摊销期限,也不需要确定周转材料等级及各等级单位价值标准,只需在周转材料投入使用和报废时各摊销其价值的**就行了。此外,与“一次摊销法”相比,“五五摊销法”下,不会形成账外资产。
但在周转材料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摊销法”会导致“资产负债表”中虚列资产。因为,在周转材料使用寿命期的后半程,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账面价值(即:其实际价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会导致这段时间少计成本、费用,以致在“资产负债表”中虚列“存货”金额以及在“损益表”中虚列利润。这显然不符合谨慎性原则要求。或许这也正是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下多数人不愿采用“五五摊销法”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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