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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备案操作方法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主管税务机关及备案时间
根据财税[2014]116号文及2015年第33号公告的规定,投资企业适用该项税收优惠*策的,应当在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及分期缴纳的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申报。
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的实现。
(二)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投资企业在转让所得实现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3)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投资方案、商业目的等;
(4)投资协议,以及相关的行政审批文件;
(5)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
(6)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
(三)备案后续管理
投资企业应在分期缴纳税款的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申报企业是否有转让或收回取得的投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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