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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划转的备案操作技巧

资产划转的备案操作要点
(一)确定备案主体及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及2015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资产划转交易的交易主体通常为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义务主体,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的原主管税务机关是其各自的备案受理机关。

(二)确定备案时间

根据2015年第40号公告的规定,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在资产划转完成日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提交备案资料。资产划转完成日,是指资产划转协议或批复生效且交易双方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日期。

(三)制作具体的备案材料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应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1)《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2)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商业目的等;

(3)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协议,以及相关行政审批文件;

(4)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以及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

(5)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6)交易双方一致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并加盖当事各方公章的证明资料。

(四)备案后续管理

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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