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998-6158

点击此处免费预约试听课程»

常见问题
学习资讯
常见问题

淮南大通区哪里有执业药师培训中心

特色优势每个学员均配有专属班主任,学员在用户中心通过查看专属班主任的手机号、微信号、QQ号随时提交疑问。专属班主任根据学习后台监测的学习测评报告,针对性指导复习规划。 。

每科各类题目均配有文字讲解、音频讲解和视频讲解,智能生成测试报告和学习进度规划;可独立使用,也可与网课、直播和特色面授有机融合形成个性化智能课堂。 。



同时由于新医改中“医药分家”的举措,门诊药房将会逐步从医院剥离,取而代之的是社会药店。零售药店中传统的药学职称人员是不具备用药指导资格的。为了适应“医药分家”的举措,药学人员*考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常见问题问题:执业药师的报名条件?
回答:
一、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免考条件
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技术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学习资料【执业药师之学习心得】:
通过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学习,使得我们在这个岗位上要及时做好药品的质量反馈工作,对有问题的药品,做好及时记录和上报有关部门,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做好市场上药品的监测,尤其是新药的监测。
【我国执业药师工作现状】:
医院执业药师缺乏必要的培训与继续教育  多年来 “重医轻药”观念根深蒂固,加上现在注重经济效益,药学服务不能给医院带来直接利润,因此,有的医院领导不像对待医护人员那样重视药学技术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忽视药剂科建设,致使药学技术人员知识老化,无能力开展临床药学,也制约医疗质量的提高[1]。即使人认为有必要开展临床药学,也有种种顾虑,怕医患纠纷增多;怕医药矛盾加剧;怕真正合理用药后医院收入下降等,临床药学工作开展举步维艰。  。



知识延伸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一)概念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概念上,我们不难发现正当防卫其实质就是采取正当的防卫手段来保护合法权益,即是正对不正的较量。

(二)构成要件

1. 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这是正当防卫的本质所在。所谓的不法侵害行为就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 防卫对象:所采取的防卫手段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正当防卫的目前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本人,而非其他第三人。

3. 防卫意图:防卫主观上*具有防卫意图。即防卫人主观上要认识到不法侵害存在,并认识到自己采取的防卫手段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4. 防卫时间:防卫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因此要求我们不得进行事前防卫或事后防卫。

5. 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需注意,我国《刑法》分则当中并没有将防卫过当规定成一种具体罪名,防卫过当只是一种量刑情节,即是对于我们的防卫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超出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的一种量刑处罚。)此处的“必要限度”衡量标准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换言之,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所必需的,就是必要限度的行为。如果只是一般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这边还要求超出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重伤死亡)。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采取防卫手段,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该种情况为特殊防卫,由于对防卫人的人身安全已经造

学校联系方式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淮南执业药师培训淮南大通区执业医师培训淮南潘集区执业药理由培训 网站详细了解,免费咨询电话:400-998-6158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