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执业医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分级 内容
Ⅰ级 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或人口稀少和交通不便地区1个县(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区内发病10例及以上;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继续扩散趋势;③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④发生新发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⑥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⑦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200人以上,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0人以上;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0人以上;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共5人以上;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 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乡(镇),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及以上;或其他地区出现肺鼠疫、肺炭疽病例;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③肺鼠疫发生流行,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及以上;④霍乱在一个地(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地(市)、1周内发病50例及以上;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⑥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⑦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⑧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已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⑨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⑩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1~2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21~50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或极重度放射损伤人数3~5人;⑪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⑫省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 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边远、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乡(镇)以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③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或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④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⑤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⑥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性重要活动期间的;⑦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⑧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⑨一次性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1~10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11~20人;⑩地市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V级 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①鼠疫在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20例;②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在10例以下;③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且无死亡病例报告;④一次性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⑤一次性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10~50人,或轻、中度放射损伤人数3~10人;⑥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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