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执业药师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是法规中较为重要的一章,在历年考试中均占有一定比例,下面我们将简单学习一下这部分内容,今天主要学习总论以及处方的开具。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办法》分为总则、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63条,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任职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处方的开具:
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较长不得超过3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3.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4.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5.*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9.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10.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处方管理办法》总论以及处方的开具部分内容,其中一般药品、*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需要大家重点掌握。希望大家继续关注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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