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规定
海关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注释:进口货物经常会牵涉到各种类型的无形权利,这些权利可能与货物的制造、销售、使用或转售等活动有关。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买方除支付进口货物的货价外,还须另外为使用有关特许权而支付费用,而且该项特许权与进口状态下的货物密切有关,那么该笔特许权费应当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海关虽然对特许权使用费进行征税,但是实际征收的对象还是进口货物本身。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依据,是因为买卖双方处于种种考虑,对被估货物的价值进行了人为的拆分,将 货款拆分为有形货物和无形资产两部分。
例如:进口服装,如果将服装与其上印制的商标分别报价,虽然他们均构成了两次独立的销售,但根据贸 易的实际情况,即使被分成两个合同,海关仍应将这两个独立的合同视为一个完整的销售。因此,由于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与货物的销售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海关将 其视为一个整体进行估价。
实践中,特许权使用费主要存在于各行业中知名公司产品,如在服装箱包、化妆品、酒类、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特 许权费主要表现为商标费;产品中包含了许多特殊工艺和技术的行业,如化工品制造、精细部件加工等行业,特许权费则多以专利费、专有技术费等形式体现。一、 不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范围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 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另根据《审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视同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1.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
2.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
注释:只有符合海关相关规定的进口货物特许权使用费属于应税项目。而其它特许权使用费则不属于海关监管,比如一家国内的服装生产企业,从国内采购面料,并加 工生产服装,为了使自己的服装更有市场竞争力,这家企业就从境外某服装知名品*那里购买了该品*在国内的使用权,作为代价,这家企业对外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这类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没有任何关系,应该由税务部门和外汇部门进行监管。二、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费条件计入海关完税价格的特许权使用 费*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二)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即进口货物*与特许权有某种关系。例如:进口货物上附有商标,进口货物是由专利或专有技术制造的等等。
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情况:
1.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利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使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是指虽然进口货物本身不是专利产品或者专有技术产品,但是进口货物是根据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货物。
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种药品,该药品虽然未申请专利,但生产该药品的方法已经申请了专利。同时在生产过程中也使用到了该专利方法,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药品的款项外,还*为了生产药品所需的专利方法向权利所有人支付费用,此费用的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
再例如,纳税义务人进口某品*软性饮料浓缩液,由于该浓缩液是该品*公司运用尚未公开的秘密配方生产的,该配方属于权利所有人拥有的一项专有技术。如果纳税义务人除了支付浓缩液货款外,还*为此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此费用的支付可以认定与进口货物(浓缩液)有关。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是指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以用于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生产。如果进口的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货物是通用设备,则可以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无关。但是,如果有证据表明进口成套机器、设备的各个部件虽为通用设备,但各部件的组合形式却涉及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整套机器、设备是符合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标准的,则可认定进口货物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
2. 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商标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
(1)附有商标的;
(2)进口后附上商标直接可以销售的;
(3)进口时已含有商标权,经过轻度加工后附上商标即可以销售的。
3.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著作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
(1)含有软件、文字、乐曲、图片、图像或者其他类似内容的进口货物,包括磁带、磁盘、光盘或者其他类似载体的形式;
(2)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权内容的进口货物。
4.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分销权、销售权或者其他类似权利,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
(1)进口后可以直接销售的;
(2)经过轻度加工即可以销售的。
(三)特许权使用费*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的必要条件
换言之,就是买方在进口货物的同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1)买方就无法进口货物,或(2)进口货物不能以原合同议定的价格和方式成交。三、买方向第三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计入完税价格应税的特许权使用费既可以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也可以是买方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的,向谁支付并不影响其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
例如,买方从国外工厂购买产品,同时*向第三方权利所有人支付专利费,如果不支付该项专利费,则国外工厂不会将货物销售给该买方。虽然该项专利费支付给第三方权利所有人,仍应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四、特殊问题:如果买方进口半成品,经过简单加工后,按销售成品的一定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如何计算完税价格?海关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是看特许权使用费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以及是否是销售的一项要件。如果对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有关,同时构成销售的要件,则特许权使用费应该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因此,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具体金额以何种方式计算,只是一个计算公式的问题,并不影响该笔费用是否应税的判断结论。五、相关规定*一、*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 号)第十九条进口货物的下列费用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五)作为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三、《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视为与进口货物有关:
(一)特许权使用费是用于支付专利权或者专有技术使用权,且进口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的:
1.含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用专利方法或者专有技术生产的;
3.为实施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专门设计或者制造的。
第四、《审价办法》第十四条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第五、《审价办法》第五十一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技术培训费用,是指基于卖方或者与卖方有关的第三方对买方派出的技术人员进行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技术指导,进口货物的买方支付的培训师资及人员的教学、食宿、交通、医疗保险等其他费用。
专有技术,是指以图纸、模型、技术资料和规范等形式体现的尚未公开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检测以及营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经验、方法和诀窍等。
轻度加工,是指稀释、混合、分类、简单装配、再包装或者其他类似加工。
.特许权使用费海关估价: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关于提供资料的要求
根据海关总署的213号令,特许权使用费如果与进口货物相关,特许权使用费可能需要按照进口货物缴交进口税收。在海关估价程序中,只要存在特许权使用费,企业就需要证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该货物的条件,否则,海关就可以就特许权使用费计入有关进口产品的完税价格予以征税。实践中,许多海关还要求企业在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声明并承诺所提交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此外,海关限定提交材料的期限也比较短暂,对于海关的要求,企业可以考虑三个方面的应对措施。
一、界定提交数据资料的范围
海关在特许权估价启动之初,要求提供资料的范围往往很宽。对海 关来说,这只是多一句话或者少一句话的问题,但对企业来说,提交材料范围意味着工作量上的巨大差异。因此,企业有必要首先对提交数据材料的范围依法提出抗辩。在我们所处理的一起估价案件中,海关要求企业提交十年来进口货物的材料,企业则采纳了我们的建议,以海关稽查应以货物放行的三年之内为限的法律规定, 与海关进行了沟通。该意见得到了海关的认可,从而将提交材料的范围从十年减少为三年,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负担。
二、不宜承诺所提交数据及资料的完整性
企业可以承诺所提供材料的来源以及客观性,但是承诺完整性,则风险很大。其一,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本身的含义就并不明确,海关很可能予以任意解释;其二,在海关估价过程中,数据资料的完整性是相对于海关估价的目的而言的,海关更应该知晓所需资料的范围、内容,而不应由企业猜测所提供数据资料的完整性程度;其 三,企业作此承诺,万一文件资料事后被认为并不完整,企业可能承担补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对于海关的要求,需要专业人员仔细审视,慎重对待。 企业仅能够承诺所提交数据及材料的客观来源,与该来源(如SAP)所载核对无异,但是企业无法确定该数据与资料的所谓完整性。如果海关一定要求作出完整性 的承诺,企业在文字表述上应当有所保留,为所作出的承诺设定合理的限定条件。
三、企业应主动就关键问题提供说明与证据
企业不能仅仅被动地顺从海关的要求。在特许权使用费估价案件中,无论海关是否要求,企业*主动寻找并向海关递交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证据,*证 明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不是该货物进口的条件等。比如,一个客户进口几百种零部件,海关提出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要全部查明几百种零部件中是否含有专利、是否用专利方法制造,是一件耗时巨大的工作。企业应当首先找出某几种与特许权使用费明显不具有相关性的零部件向海关举证,赢得一些时间。这样做,既满足了海关关于举证期限的要求,也表明了企业的立场,避免海关以企业无异议为由认定所有的零部件均具有进口相关性。由于企业产品的巨大差异,每次特许权使 用费的海关估价,都是个性化的过程。除了以上所提及的三个要点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更多关注自身产品的特殊性和贸易方式的特殊性与特许权使用费估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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