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的方法
上次咱们说了差额征税开票,今天想和大家说说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其实会计处理本不是草帽的长项,但是为了让这个话题完整还是想给大家归纳一下。
差额征税*策在首批“营改增”试点就存在,所以为了配合“营改增”试点,财政部在2012年7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这个文件是本次“营改增”全面推开前的一个指导“营改增”会计处理的*策性文件。它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就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为了避免和新政混淆,就不细说了)。
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财会[2012]13号文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需要,所以在广泛征求意见后,财政部在2016年12月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该文件的附则规定“*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这样,财会[2016]22号就成为了目前较放心、较全面的指导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新政。财会[2016]22号对于差额征税的规定不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是将金融商品转让单独拿出来说,而其他业务则归为一般处理当中。一般业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金融商品转让处理: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从一般业务处理看,基本上是将允许抵扣的税额冲减成本,这似乎影响到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具体到各个行业,会有不同的影响;金融商品转让处理看,处理的时间应该是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果是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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