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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包括视同销售收入吗
国税函[2008]1081号)中提到,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并且总局纳税服务司对这个问题的解答中也是引用了这个文件。

但这个文件在2014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发布后被*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废止了(但总局官网上还显示有效,这个有点…),但是即使废止,那也是文件虽死精神犹存,另外,我们也可以从其他文件中找到依据,那就是国税函[2008]828号,这个文件第二条对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的情形作了规定。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上应确认的销售(营业)收入=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应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再往下,2014版企业所得税填表说明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填报规定“‘本行第1列×**’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孰小值”,所以说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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