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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之假劣药执业医师

药品管理之假劣药

药品管理里的要求比较多,但是不需要大家每一条都掌握,这里给大家总结一下考试中爱考的假药和劣药的管理。

(一)假药管理

1.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2.有下列情形之*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3.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本法*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劣药管理

1.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2.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3.有下列情形之*的药品,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假劣要重点记住一个区别点,就是假药是成分不符,劣药是含量不符。比如变质了、被污染了,成分也就发生了变化,所以是假药;而如果是超过有效期,其实药品不一定变质,所以归到劣药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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