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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药师考试介绍*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工作由*人事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考务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拟订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题库及考试*题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统一固化并组织考前培训。人事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题。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场须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城市。应试人员凭考试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请考生留意当地报纸、电台、人事考试部门发布的通知。


二、执业药师考试科目执业药师考试科目及类型要求如下:科目一: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二:药学专业知识(一)科目三: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四: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五:中药学专业知识(一)科目六: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科目七: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从事西药学(执业西医师)专业工作的考生报考1、2、3、4四个科目,从事中药学专业(执业中药师)工作的考生报考1、5、6、7四个科目。


三、执业药师免考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评聘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者:(一)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专业工作满20年。(二)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可以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考试。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属于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的考试。


四、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各地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通知还未公布,广大考生可参考2017年报名通知。根据2017年执业药师各地报名通知中公布的“关于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具体报名条件如下:一、凡*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知识延伸

*侵权责任法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包括的内容很多,但我们主要来说说医疗损害责任。很多人会混淆哪些情况的责任是属于医疗机构,哪些情况责任属于患方。所以以下内容就是给大家梳理有关知识点。

一、医疗损害责任主体

1.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损害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需要赔偿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方义务与侵权法律责任

1.告知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2.诊疗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3.医药相关制品质量增加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病历资料填写、保管及提供义务与法律责任;

4.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义务;

5.不实施不必要检查的义务;

6.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义务。

三、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规定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四、医疗机构的免除赔偿责任事由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五、患方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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