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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
一、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管理
1、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较短不得少于 20d。
2、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增加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d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增加金。
4、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投标报价:
(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2)投标人的优惠*体现在清单的综合单价或相关的费用中,不得以总价下浮方式进行报价,否则以废标处理。
(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计价标准所计算得出总费用的**。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则是:(1)依法履约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调合作原则;(5)维护权益原则;(6)报考管理原则;(7)合同归口管理原则;(8)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原则;(9)统一标准化原则。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三部分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价款:①合同价款需明确是否含税、税款总额、税率、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②质量增加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增加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增加金,并按规定退还增加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合同*约:①保持待签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要求包含了合同内容、承包范围、工期、造价、计价方式、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②尽量采用当地行政部门制定的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完整填写合同内容。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系统性、实用性、平等性、合法性,做到了内容详尽、条理清晰、责权明晰。
8、合同变更程序:①提出合同变更申请。②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③经业主签认,形成书面文件。④组织实施。
9、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劳务分包人义务:①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②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合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2、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3、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较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4、索赔步骤:索赔意向通知(28d)、索赔的内部处理、提交索赔报告、解决索赔。
15、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1、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较短不得少于 20d。
2、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增加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d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增加金。
4、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投标报价:
(1)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
(2)投标人的优惠*体现在清单的综合单价或相关的费用中,不得以总价下浮方式进行报价,否则以废标处理。
(3)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投标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计价标准所计算得出总费用的**。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原则是:(1)依法履约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4)协调合作原则;(5)维护权益原则;(6)报考管理原则;(7)合同归口管理原则;(8)全过程合同风险管理原则;(9)统一标准化原则。
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 三部分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
6、合同价款:①合同价款需明确是否含税、税款总额、税率、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②质量增加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增加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增加金,并按规定退还增加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7、合同*约:①保持待签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要求包含了合同内容、承包范围、工期、造价、计价方式、质量要求等实质性内容。②尽量采用当地行政部门制定的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完整填写合同内容。通用合同示范文本具有规范性、程序性、系统性、实用性、平等性、合法性,做到了内容详尽、条理清晰、责权明晰。
8、合同变更程序:①提出合同变更申请。②报项目经理审查、批准。③经业主签认,形成书面文件。④组织实施。
9、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10、劳务分包人义务:①对合同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②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11、合同变更:(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2、变更估价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原则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3、变更估价程序: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较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4、索赔步骤:索赔意向通知(28d)、索赔的内部处理、提交索赔报告、解决索赔。
15、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法律证明效力、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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