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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共有九小节内容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共有九小节内容
1. 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主体
宪法
宪法
*人大
法律
XX法,民法总则
*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人民银行、审计署和行政管理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XX地方XX条例
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府规章
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府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
2.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情况
处理
同一机关制订
新VS旧
按新的
特别VS一般
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VS旧的特别
谁制订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订
不同体系/外部冲突
(尊重权力机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即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规不一致时
由*人民大常委员裁决
同体系内/内部冲突
(领导决定)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府规章冲突
3. 法人的分类
法人
内容
法人资格的取得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登记)签发日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成立之日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
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来承担
5.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6. 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项目
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特例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
7.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性质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三要素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特例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
8.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
所有权
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
用益物权
(4个)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项)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4个)
担保物权
(3个)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权
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
转移占有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9. 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1: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2:依法属*自然资源
可以不做所有权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是生效
特殊情况: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 建筑物侵权
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的
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抛掷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1.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区分
种类
内容
期限
起点
展期
专利权
发明创造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商标权
注册商标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著作权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计算机软件
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12.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
类别
作者
著作权归属
示例
单位作品
单位
完全归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一类职务作品
职工
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有限使用权]
①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②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是第二类职务作品
第二类职务作品
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
委托作品
受托人
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归受托人
勘察设计文件
13. 担保范围与期间
有约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增加方式
依约
连带增加
增加期间
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担保范围
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14.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①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①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③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5. 定金
定金罚则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规定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民)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⑪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官~民)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等
行政处分
(官~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罪犯)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7. 工程责任对比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处罚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工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单位质量增加体系失控)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炒作或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
(单位安全*体系失控)
作者:正思齐
链接:https://www.233.com/jzs2/law/fudao/202008/24160000742.html
来源:233网校
提示:文章由作者原创,著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1. 法的形式(共七类)
法律形式
名称特征
制订主体
宪法
宪法
*人大
法律
XX法,民法总则
*人大及常委会
行政法规
XX条例
国务院
部门规章
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各、*人民银行、审计署和行政管理直属机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XX地方XX条例
省级及设区的市人大及常委会
地方*府规章
XX地方XX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府
国际条约
XX公约、条约、协议、宪章、盟约
-
2. 需要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情况
处理
同一机关制订
新VS旧
按新的
特别VS一般
按特别的
新的一般VS旧的特别
谁制订谁裁决
不同机关制订
不同体系/外部冲突
(尊重权力机关)
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法规,即适用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提请*人大常委会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规不一致时
由*人民大常委员裁决
同体系内/内部冲突
(领导决定)
A部门规章与B部门规章冲突
国务院裁决
部门规章与地方*府规章冲突
3. 法人的分类
法人
内容
法人资格的取得
营利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法人
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
营业执照(登记)签发日
非营利法人
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需登记的,从登记之日;
不需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特别法人
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成立之日
4.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关系
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非常设的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项目经理
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无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还是法定代表人,其授权行为的法律后果都由企业法人来承担
5.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6. 无权代理
概念
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项目
自始未经授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已终止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特例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
7.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行为
性质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有效代理
构成三要素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特例
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
8.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类
所有权
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四项)
用益物权
(4个)
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三项)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4个)
担保物权
(3个)
对他人的物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不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质权
转移占有
约定(需对方同意)
留置权
转移占有
法定(无需对方同意)
9. 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
登记生效主义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特殊1: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特殊2:依法属*自然资源
可以不做所有权登记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自交付是生效
特殊情况: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企业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自交付时生效,可以不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0. 建筑物侵权
脱落、坠落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倒塌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因其他责任人原因倒塌的
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抛掷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11.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区分
种类
内容
期限
起点
展期
专利权
发明创造
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
申请日
不予展期
商标权
注册商标
10年
核准注册日
可以展期
著作权
文学、艺术、科学作品、计算机软件
自然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单位:首次发表后50年
作品完成日
不予展期
12.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
类别
作者
著作权归属
示例
单位作品
单位
完全归单位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一类职务作品
职工
归作者[作者所在单位有有限使用权]
①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②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是第二类职务作品
第二类职务作品
作者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作者所在单位
委托作品
受托人
通过合同约定,无约定,推定为归受托人
勘察设计文件
13. 担保范围与期间
有约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增加方式
依约
连带增加
增加期间
按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担保范围
全部债务(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14. 同一财产向2个以上人抵押的,清偿顺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①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
①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
②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③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15. 定金
定金罚则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规定
(1)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2)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 建设工程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民~民)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继续履行;⑧赔偿损失⑨支付违约金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⑪赔礼道歉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
(官~民)
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行政处罚等
行政处分
(官~官)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刑事责任
(*~罪犯)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17. 工程责任对比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处罚直接责任人)
自然人犯罪
单位犯罪
[处罚直接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工程(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单位质量增加体系失控)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炒作或违章指挥、强令作业 )
临时工程、临时设施
(单位安全*体系失控)
作者:正思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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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33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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