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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1、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2、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3、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当事人对增加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增加承担增加责任。

7、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8、在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9、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

12、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3、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4、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较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5、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16、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较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较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17、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8、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转包。

19、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20、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文件是要约。

2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2、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5、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人债权的转让无需得到债务人同意。

26、当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

28、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29、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30、项目负责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应当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有效使用。

3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毎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32、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一责任人,*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3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5、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6、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7、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收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8、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39、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40、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41、建筑工程五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42、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4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44、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是指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能增加在正常情况下安全使用的年限。

45、缺陷责任期一般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46、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一年至资质许可作出前,有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情形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47、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和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48、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9、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50、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51、仲裁协议的内容三项内容*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52、根据我国较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案件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54、行政许可中,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55、原告可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较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6、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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