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关账前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年终结账前,不但对于存货需要盘点,对于固定资产同样需要盘点。通过盘点,结果不外乎是盘盈或盘亏,或者虽然没有盘亏但是出现毁损等情况。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财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企业固定资产盘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企业出现了固定资产的盘盈必定是企业以前会计期间少计、漏计而产生的,应当作为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处理,会计准则这样规定一定程度上控制人为的调剂利润的可能性。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应作为前期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就是不能直接增加当期利润。
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a.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b.如果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发生固定资产盘盈: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企业所得税(视情况):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调整到“利润分配”科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还有可能需要调整“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
(二)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固定资产盘盈不涉及增值税,即因盘盈产生的收入不涉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固定资产的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固定资产盘盈在会计方面视为是会计差错,是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较终进入的以前年度所有者权益,同时按规定计提企业所得税;而税务方面则视为是当期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既有前述的不同点也有相同点。相同点就是如果企业盘盈的当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话,虽然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不一致,但是处理结果是一样的,只是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注意申报表的调整。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财税处理
(一)固定资产盘亏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报经批准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借:累计折旧
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报经批准后:
①可收回的保险赔偿或过失人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②按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二)固定资产盘亏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都需要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固定资产盘亏所造成损失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仅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如果不是这几种原因造成的盘亏损失则无需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鉴于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如果固定资产在购置时按规定就没有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含没有合法增值税抵扣依据的情况),当然在盘亏时也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同样,如果盘亏的存货是用于免税项目等而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也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三)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
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主要依据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 25号):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二)固定资产盘点表;
(三)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四)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技术*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技术*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申报管理得形式:专项申报
三、盘存发现固定资产毁损等的财税处理
固定资产盘点除了盘盈和盘亏外,还有一种就是固定资产虽然也在,但是已经严重毁损(减值)、停用待处理等情况,或者是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寿命等与原来估计严重不符等。
(一)固定资产减值的处理
对于毁损严重的,属于有减值迹象,企业应该《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处理。但是,对于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如果当年发生了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计提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话,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需要做纳税调整。
(二)停用待处理
固定资产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企业将固定资产划分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一般要做如下步骤:
①确定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②调整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如果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大于原账面价值的话,则预计净残值只能调整至等于其原账面价值;(注意,调整预计净残值,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举例:假定某固定资产被划归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60万元,公允价值为75万元,相关费用为5万元,这种情况下,应将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调整至等于其账面价值60,备查登记即可,不需做会计分录。
如果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小于账面价值的话,则应该将预计净残值调整至等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而对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提减值损失。计提完减值损失后,预计净残值也等于其账面价值。
举例:假定某固定资产被划归为持有待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85万元,公允价值为75万元,相关费用为5万元,这种情况下,应将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调整至等于其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后的净额70(75-5),同时计提减值准备15(85-70),调整后,账面价值变为7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因此,对于停用待处理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需要注意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只要还没有转入“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前是需要继续折旧的,而税法则是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如果有差异,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好纳税调整。
(三)变更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或使用寿命等的处理
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由于是会计估计变更,适用未来适用法,对前期不做调整,只是对以后年度发生变化。当年暂时不会产生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不会在当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但是以后年度会有税会差异,较好做好备查登记。会计方面需要根据改变在ERP的固定资产系统中对其作出相应变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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