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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汇算调整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就是先销售,但不一次性收款,而是分期收回,实质上,带有融资的性质。

会计上,将此业务等同于:销售商品+融资服务。

增值税上,销售商品+融资服务,按规定应该“视同销售”。所以,增值税上的理解,没有融资服务,就只是一个分期实现的销售行为。

企业所得税上,也将此业务理解为分期实现的销售行为。

所以,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税会上,形成了差异,需要在汇算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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