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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级建造师教材已经上市,一级建造师报名也将随之而来,考生们也都进入学习阶段,提前为考试做准备,今天就为大家整理了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这一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学习!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2.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015年*题】关于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属于法定代理

B.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不得委托代理

C.建设工程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

D.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可以委托代理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3.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4. 【知识扩充】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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