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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间存在的差异项目有哪些

会计准则间存在的差异项目有哪些?小编提示: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如下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 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机关、向教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年应 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o;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 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抵税。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不允许抵税。
 
(6)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不允许抵税。
 
(7)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
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税。
 
(8)工资、薪金支出
按计税工资的抵扣,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北京市按不超过人均月800元扣除(允许上浮20%)。
 
(9)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这3项费用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 1.5%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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