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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价值一次性扣除的有哪些情况

 固定资产折余价值扣除
问题描述: 请问2014年1月1日之前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2012年5月将已提足折旧且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2013年实际处置报废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损失应当在哪个纳税年度申报扣除? 问题答复: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因此,固定资产达到使用年限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应当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问: 固定资产价值能够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扣除的情况有哪些?
答:(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二、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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