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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文件要注意哪些

编制招标文件注意事项
在建设部第89号令中指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主要有以下方面:工程计价类别;执行的概预算定额及费用定额;执行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策性调整文件等;材料、设备计价方法及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工程量清单。 
4)质量标准*达到*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时,应计取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按*或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当参照*或地方颁发的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招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较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增加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10)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或设备,应列明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种或型号、数量,及提供日期和交货地点等;还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单位提供的材料或设备计价和结算退款的方法。 
12)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单位按*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结算拨付工程款时以实际工程量为依据。 
13)合同协议条款的编写,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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