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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施工管理答疑精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二建《施工管理》答疑精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考点:《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工程承包人的工作

1.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4.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增加施工期间的畅通;

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详细问题描述:

责任缺陷期就是保修期吗?

答疑老师回复: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不同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较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从实际竣工日期起计,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较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增加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费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

详细问题描述:

实际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是一个日期吗?

答疑老师回复:

例如:6月15工程完工,当天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于6月20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站等竣工验收,并且通过验收。6月15日就是实际竣工日期,20日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详细问题描述:

讲义上写的都是实际竣工日期,讲义上写错了吗?

答疑老师回复:

讲义中没有写错,这是《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中做出的规定,上面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同的文件,说法上多少是有些差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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