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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无法取得证明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外来的原始凭*遗失,应当由原开出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始凭*的号码、金额,证明*加盖原开出凭*单位的公章.然后由接受凭*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

有些外来原始凭*遗失无法取得证明的,例如,飞机票、火车票等可以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然后由接受凭*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办理批准手续,手续齐全后,才能代作原始凭*.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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