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咨询热线:400-998-6158

点击此处免费预约试听课程»

常见问题
学习资讯
学习资讯

延期缴纳预缴税款怎么加收滞纳金

延期缴纳预缴税款怎么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明确: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这时我们可能会注意到一个问题:《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与《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补充明确从“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规定不一致,刚好相差一日。笔者认为,应当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学校联系方式

更多培训课程,学习资讯,课程优惠等学校信息,请进入 东莞虎门财务会计培训东莞虎门出纳实操培训 网站详细了解,免费咨询电话:400-998-6158

相关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