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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工程师:避难层

一级消防工程师:避难层


避难层是发生火灾时,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

(GB 50045-1995)的规定,超高层办公楼应设置避难层(间),其设置楼层、高度和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民用建筑首层至*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 15 层

(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 人/m2 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 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 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 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 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 1h,照度不应低于 11x

(9) 避难层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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