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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级消防工程师培训面授班哪里有

蚌埠一级消防工程师培训面授班哪里有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公安部消防局没有委托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有关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也没有*经培训才能参加资格考试的规定,凡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要求均可报考,已有部分不法分子冒充*威培训机构,进行违法诈骗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课程简介】
一级消防工程师精英总裁课程为助考生搞定消防工程师考试,优选各个阶段辅导课程直击*题核心;清晰区分易混点、难点、重点,让考生去除困惑,把握备考重点;集训模式,警系教学,让考生在浓郁的备考分为中逐步提升。在线题库,核心考点全面覆盖;专属资料,适合总裁班考生专项学习;全新属地化教学,辐射*。
 
【课程特色】
贴合学员当前学习情况,做针对性教学
强势打造关于警系教学内容板块的警系专题课
四年考试高分值相关考点,另配专属配套教辅
 
【课程详情】
适合考生:非消防专业、有集中参加面授课程时间、学习自律性较弱、考试迫在眉睫
配套资料:《总裁班学习规划与备考指导》、《总裁班警系专题》、《总裁班源题库》
配套服务:小班教学、精英总裁班专属网、总裁班学习包、独立答疑通道、总裁助教贴身答疑指导
教学内容:
1.警系强化:核心师资研发课程教学方案,全程参与教学设计和授课,设定统一标准进行授课;定制教学。
2.警系集训:预测重要考点,套题现场讲练,边测边评,边讲边记,以题带点,结合标答解析梳理,真正达到“会做题,做对题”的效果。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重点内容

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新颁布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4.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5.对具有下列情形之*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1)*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2)本条*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3)*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6.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7.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老师评审的,老师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8.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9.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10.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3.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确定为检查对象;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14.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15.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抽查比例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辖区内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16.*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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