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基本安全知识介绍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一】:《森林防火条例》部分条款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护林员在森林防火方面的具体职责是: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扑救,并及时向当地人民*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发生森林火灾后,当地人民*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他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进行调查,记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一项至四项行为之*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入林区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还可以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二】:森林火灾扑救原理和原则
扑灭森林火灾的基本原理,就是破坏它的燃烧条件,不让燃烧三要素——可燃物、氧气和热源(火源)结合在一起。只有消除三要素中的任何一个,燃烧就会停止。
根据上述原理,扑灭森林火灾的根本途径有三个:一个是散热降温,使燃着的可燃物的温度降到燃点以下而熄灭;二是隔离火源,使着火的可燃物与未着火的可燃物隔离,破坏预热作用,达到灭火的目的;三是断绝或减少森林燃烧所需要的氧气,使其窒息熄灭。
在扑救火灾时,首先是控制火势蔓延。这道工序*复杂,*费力气,是扑救森林火灾整个过程的关键性阶段,扑火队伍要以*快的速度赶到火灾现场,从已烧过的林地(包括荒地)进入火场,从林火的两翼开始,沿火场边缘扑灭明火,并在火场周围,特别是通往重要林分方向修筑防火阻隔带及用水或土对火缘进行补充处理,以便消灭火场周围地带的燃烧粒子。只有被防火阻隔带可靠隔开,并且大火缘向里20—30米的火场内部没有森林可燃物在危险燃烧的林火,才可能被认为是已经被封锁住了林火。但是,在干旱多风的天气条件下,往往阵风会把燃烧的粒子从火场刮过控制线,落到未燃烧的林区内,形成新的火源。
被控制住的火势应立即用所有量和手段予以完全熄掉,彻底加以扑灭,这就是第二个主要工序,扑灭火场上的所有明火,首先要扑灭火场周围的火,然后扑灭其余火烧迹地上的余火。
实践中有许多看来似乎被彻底扑灭的明火,在刮大风的情况下又得以复燃,因被扑灭的火烧迹地上,有时由于一些隐蔽的燃烧在灭火时未被发现或漏过去,几个小时甚至几昼夜之后又出现新的火源。在干旱多风的天气,如果不组织人力对这些火源进行看守,不能采取措施予以扑灭,那么这些火源便会成为死火复燃蔓延的原因。因此,扑灭任何火灾之后,都*对火场进行看守,这是扑灭森林火灾的第三道工序。
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特点是:战线长、可燃物多、交通难、设备差、地势险、水源远、人口少、技术水平低,一旦酿成森林大火,扑救十分困难。从我国国情出发,扑救森林火灾的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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