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西区哪里有二消学习班
天津河西区哪里有二消学习班
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哪些学员适合学习二级消防
消防专业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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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闭式系统】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湿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干式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预作用系统】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3.【雨淋系统】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系统。
4.【水幕系统】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防护冷却水幕】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5.【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作用面积】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大面积。
7.【标准喷头】流量系数K=80的洒水喷头。
8.【响应时间指数(RTI)】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9.【*响应喷头】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0.5 的闭式洒水喷头。
10.【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流量系数K=115的边墙型*响应喷头。
11.【*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0.5,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12.【配水干管】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13.【配水管】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14.【配水支管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15.【配水管道】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16.【短立管】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17.【信号阀】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
18.【泡沫液】可按适宜的混合比与水混合形成泡沫溶液的浓缩液体。
19.【泡沫混合液】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配制成的泡沫溶液。
20.【泡沫预混液】泡沫液与水按特定混合比预先配制成的储存待用的泡沫溶液。
21.【混合比】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所占的体积百分数。
22.【发泡倍数】泡沫体积与形成该泡沫的泡沫混合液体积的比值。
23.【低倍数泡沫】发泡倍数低于20的灭火泡沫。
24.【中倍数泡沫】发泡倍数为20~200的灭火泡沫。
25.【高倍数泡沫】发泡倍数高于200的灭火泡沫。
26.【供给强度】单位时间单位面积上泡沫混合液或水的供给量,用L/(min·㎡ )表示。
27.【固定式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器(或喷头)和管道等组成的灭火系统。
28.【半固定式系统】由固定的泡沫产生器与部分连接管道,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29.【移动式系统】由消防车、机动消防泵或有压水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炮或移动式泡沫产生器,用水带等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30.【平衡式比例混合装置】由单独的泡沫液泵按设定的压差向压力水流中注入泡沫液,并通过平衡阀、孔板或文丘里管(或孔板和文丘里管的结合),能在一定的水流压力或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比例混合装置。
31.【环泵式比例混合器】安装在系统水泵出口与进口间旁路管道上,利用泵出口与进口间压差吸入泡沫液并与水按比例混合的文丘里管装置。
32.【管线式比例混合器】安装在通向泡沫产生器供水管线上的文丘里管装置。
33.【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利用文丘里管原理,将空气吸入泡沫混合液中并混合产生泡沫,然后将泡沫以特定模式喷出的装置,如泡沫产生器、泡沫枪、泡沫炮、泡沫喷头等。
34.【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无空气吸入口,使用水成膜等泡沫混合液,其喷射模式类似于喷水的装置,如水枪、水炮、洒水喷头等。
35.【泡沫消防水泵】为采用平衡式、计量注入式、压力式等比例混合装置的泡沫灭火系统供水的水泵。
36.【泡沫混合液泵】为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的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混合液的水泵。
37.【泡沫液泵】为泡沫灭火系统供给泡沫液的泵。
38.【泡沫消防泵站】设置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等的场所。
39.【泡沫站】不含泡沫消防水泵或泡沫混合液泵,仅设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液储罐等的场所。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40.【防护区】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41.【全淹没灭火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42.【管网灭火系统】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43.【预制灭火系统】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44.【组合分配系统】用一套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2005选择分配,保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45.【灭火浓度 】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小体积百分比。
46.【灭火密度】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单位容积内某种火灾所需固体热气溶胶发生剂的质量。
47.【惰化浓度】有火源引入时,在101 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可燃气体或易燃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发生所需的气体灭火剂在空气中的*小体积百分比。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48.【消防水源】向水灭火设施、车载或手抬等移动消防水泵、固定消防水泵等提供消防用水的水源,包括市政给水、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等。
49.【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能始终保持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无须消防水泵直接加压的供水系统。
50.【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平时不能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火灾时能自动启动消防水泵以满足水灭火设施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51.【低压消防给水系统】能满足车载或手抬移动消防水泵等取水所需的工作压力和流量的供水系统。
52.【消防水池】人工建造的供固定或移动消防水泵吸水的储水设施。
53.【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水的储水设施。
54.【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高处直接向水灭火设施重力供应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储水设施。
55.【消火栓系统】由供水设施、消火栓、配水管网和阀门等组成的系统。
56.【湿式消火栓系统】平时配水管网内充满水的消火栓系统。
57.【干式消火栓系统】平时配水管网内不充水,火灾时向配水管网充水的消火栓系统。
58.【静水压力】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静止时管道某一点的压力,简称静压。
59.【动水压力】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内水在流动时管道某一点的总压力与速度压力之差,简称动压。
《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6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61.【报警区域】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62.【探测区域】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63.【保护面积】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64.【安装间距】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65.【保护半径】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大水平距离。
66.【联动控制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67.【联动反馈信号】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68.【联动触发信号】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建筑设计防火》GB 50016—2014
69.【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70.【裙房】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71.【重要公共建筑】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72.【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73.【高架仓库】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74.【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75.【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76.【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77.【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78.【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79.【防火隔墙】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80.【防火墙】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81.【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
82.【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83.【封闭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84.【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85.【避难走道】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86.【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87.【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浓度。
88.【沸溢性油品】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89.【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90.【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91.【充实水柱】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92.【汽车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93.【修车库】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94.【停车场】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95.【地下汽车库】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
96.【半地下汽车库】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
97.【多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98.【高层汽车库】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99.【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100.【敞开式汽车库】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的汽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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