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买断方式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委托代销商品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A商品1000件,每件转让协议价100元,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乙公司实际销售时按每件150元的价格出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150000元,增值税额为25500元。
(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在委托方甲公司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乙公司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受托方乙公司的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甲公司的代销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③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委托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委托企业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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