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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手续费代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根据所供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对于受托方来说,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般劳务收人。

因此,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而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例】甲公司委托乙公司销售B商品1000件,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出售给顾客,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该商品成本为8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实际销售时,即向买方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该商品的售价为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代销清单时,向乙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1)委托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②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借:销售费用            1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

(2)受托方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收到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代销商品   100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②对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付账款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③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

贷:应付账款             17000

借:代理业务负债或受托代销商品款   100000

贷:代理业务资产或受托供销商品    100000

④支付货款并计算供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117000

贷:银行存款            107000

      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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