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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入库财税处理

暂估入库财税处理举例说明
乐上商贸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2015年11月下旬购入A产品1500千克,合同规定单价4元,尚未收到专用发票等结算凭*,货款尚未支付,产品已到达,验收入库。

乐上商贸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先按合同价暂估入账

借:暂估入库商品—A  6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假设2015年12月上旬收到供货单位转来专用发票,计A产品数量1500千克,每千克单价4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元,发票已经通过认证,货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乐上商贸需要先用红字将原暂估分录冲销,再按实际成本入账:

借:暂估入库商品—A  -6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借:库存商品—A  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

贷:银行存款  7020

如果2015年12月乐上商贸仍未收到供货单位转来专用发票,货款仍尚未支付,并且将该批A产品销售出去了,不含税的销售单价为6元,合计为9000元,销项税额为1530元,开具了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530

贷:主营业务收入—A  9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

借:主营业务成本—A  6000

贷:暂估入库商品—A  6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对于未及时取得发票,但在汇算清缴前取得的发票,视同取得;在汇算清缴前未取得的发票,需要纳税调整。因此在2016年对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如果已经结转的这批暂估入库的商品发票仍未取得,则这批商品的暂估成本“主营业务成本—A”,需要做纳税调整,视同成本没有结转,即税法利润调增6000元。如果在汇算清缴后才取得暂估商品的发票,在账务上仍然做红冲,不用进行纳税调整,即:

借:暂估入库商品—A  -6000

贷:应付账款  -6000

综上,企业采购的没有取得发票也没有付款的货物,只能按照暂估成本入账,等实际取得发票或付款后再采用红字冲销法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暂估入库商品销售出去了,在汇算清缴前购入时的发票尚未取得,则暂估入库商品的成本是不能结转的,如果会计已经结转,在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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