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贷款审计案例
项目经理贷款审计案例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我国建筑施工管理体制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加强项目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项目经理贷款有效解决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需求,但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房地产风险积聚的背景下,项目经理贷款的风险隐患不容小视,加强项目经理贷款的审计监督尤为必要。
1.项目经理贷款的业务特点与风险因素分析
项目经理贷款是针对建筑市场项目经理特殊群体设计的,相比其它银行贷款产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借款主体的特殊性。如某行的《项目经理贷款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经理(建造师)贷款是向从事房屋、道路、桥梁、通讯等施工及房屋装潢、水电安装等业务的受承包工程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或按有关规定允许对总承包项目实施工程分包的经营者发放的贷款。贷款对象为从事建筑施工承包的项目经理。
(2)贷款用途的特殊性。项目经理贷款用途仅限于添置施工设备及购买建筑原材料等支出,贷款额度依据借款人的资金实力、承接工程量、工程付款进度及所*建筑公司的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综合评定,较高不超过1000万元,并要求专款专用,项目竣工,贷款收回。
(3)担保方式的特殊性。办法规定,项目经理贷款除正常的抵质押或增加之外,要求追加项目经理所属的建筑公司作担保。
从其业务特点不难看出,项目经理贷款名义上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贷款,但贷款资金限使用于所承包的工程项目,*一还款来源于工程款收入,因此,贷款风险受项目经理、建筑公司、开发商(发包方)等三方共同影响。风险因素包括:一是借款人的资质资历、资产负债情况、个人品行与信用;二是所注册的建筑公司经营状况和综合实力,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手续合法完整性;三是发包方的信誉和实力,尤其是兑付工程款的能力和付款进度。三方中任一方出现不利因素或风险苗头,皆有可能影响工程进度,危及项目经理贷款的安全。
2.项目经理贷款内部审计方法与要点
近年来,项目经理贷款业务发展较为迅速,以某城商行为例,截止2014年7月,累计发放项目经理贷款95780万元,共计449户;余额13035万元,共计61户,占该行个人类贷款额的20%,全部贷款额的0。46%;逾期或欠息贷款6户,金额合计1200万元,占比接近10%。
该行在制定项目经理贷款内部审计方案时,通过非现场审计系统等技术手段,对全部61户项目经理贷款的客户信息、项目信息和担保信息进行分类梳理,依据风险导向审计原则,明确审计重点, 突出“三查”:一是查资质,重点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建筑公司、开发商的资信。先查借款人的建造师资质,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建造师网,核查网上公布的注册信息,如建造师等级、有效期、证书编号、注册号与贷款档案是否一致。再审查建筑公司资质,登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阅企业资质、注册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和企业历史变更情况,也可网上搜索该公司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核实建筑公司的实力与信誉。二是查项目,重点审查承包项目的真实性。*府项目,登陆当地招投标中心网站,或*国际招标网,核实中标结果是否相符合;非*府项目,着重审查承建项目“四证”是否齐全,工程项目手续的合法完整性,以及发包方的经营情况和工程款的兑付能力。三是查资金,从严审查贷款资金用途。一方面是跟踪贷款资金流向,检查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提现,或转账至与用途不符的其他单位与个人等现象,重点关注是否挪用作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垫资资金;另一方面检查还本付息情况,是否存在代为归还的现象,推断借户贷款的可能性。
3.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问题
项目经理贷款专项审计的检查面较广,针对性较强,对出现风险或有关联的项目经理贷款检查率达到100%,因此,发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1)存在借款主体条件不符的问题。检查发现,部分借款人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虚假或已过期。如借款人屠某某、宣某某、周某、胡某某为J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信贷档案中附上述借款人分别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办的*建造师网查询,上述3本临时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已到期,在贷款时上述项目经理资质已失效。胡某某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未能查询到相关信息,证明该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虚假,借款人胡某某无项目经理资质。
(2)存在承包项目不实的问题。检查发现,借款人宣某某、胡某某各200万元项目经理贷款申贷用途均为承建F国际家居装饰广场二期建设工程项目,其2012年11月20日、2013年6月8日分别与J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施工项目内部经济承包合同》除乙方(承包人)不一致之外,其他包括工程名称、承包性质、开竣工日期、工程造价在内的内容大部分一致。但从该项目发包人F国际家居装饰广场有限公司与J建设集团公司2012年9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该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中发现,约定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均为彭某某。进一步审查该合同原件,该处实际为“彭某某”,“宣某某”等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为变造件。
(3)存在贷款资金挪用的问题。检查发现,借款人裘某系Z建设集团公司项目经理,200万元贷款资金于2013年10月14日受托支付划入P银行L贸易公司的账户,同日有另一项目经理陈某某的200万元贷款资金转入L公司的账户。400万中当日将80万元直接划Z建设集团公司在N行的账户,将320万元转入Z建设集团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在S银行的个人账户,抽查11月、12月还贷利息资金来源,均来自于Z建设集团公司员工章某某的柜台现金存入。由此可见,该项目经理贷款未专款专用,而是被建筑公司统筹使用。
(4)存在多头(分散)授信的问题。同一建筑公司多名项目经理在多家分支行授信。检查发现, 屠某某、宣某某、周某、胡某某均为J建设集团公司的项目经理,但屠某某、宣某某的项目经理贷款在K支行发放, 周某在J支行授信, 胡某某在Y支行授信。从上述4笔项目经理贷款来看,其用途均为承接其所在建筑企业J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发包的项目工程,*一还款来源均来自于其所在建筑企业支付的工程款,同时均追加其所在建筑企业担保。虽然项目经理均以个人出面借款,但贷款与其所在建筑企业风险关联度较高,J建设集团公司2014年初经营出现困难, 工程款无法正常收到,导致屠某某、宣某某、周某无法按期支付利息,贷款已列入关注类。上述4户贷款及J建设集团公司分别在3家支行办理授信,授信时无论是建筑企业,还是项目经理,其贷前调查中均未对另一方在本行授信及双方之间风险关联情况进行充分揭示及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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