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什么
视同销售是增值税又一个难以说清,又不得不说的话题。尤其是“营改增”项目,各省对视同销售的解释不尽相同,更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操作难度。笔者仅从以下几个方面,聊一聊对“视同销售”的学习心得和体会。
一、视同销售是会计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吗?
有人理解,视同销售是会计上不做销售,税法规定要做销售。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比如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质福利放发给职工的,按照会计准则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按照《细则》第四条第(五)项,以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应视同销售。笔者理解,视同销售就是一个税法上的“概念”, 以下我们看看税法是怎么规定的:
《细则》第四条规定了货物的视同销售,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其中第(四)项,在“营改增”后不复存在。
36号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夫规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是否企业所得税也要视同销售?
这个不一定。比如总分公司间货物的移送用于销售的,要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遵循的是“法人所得税制”,强调所有权的转移,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货物的移送不属于视同销售。
三、货物和服务的视同销售的主体是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不含自然人,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含自然人。
例如企业无息借款给股东,要视同销售;自然人股东无息借款给企业,不视同销售。自然人无偿帮助别人提供建筑服务,不视同销售;建筑企业无偿向别人提供建筑服务,要视同销售。
四、如何区分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
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无论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均要视同销售;用于职工福利和个人消费(包括交际应酬费)的货物,如果是自产的,要视同销售,如果是外购的,要进项税额转出。
五、如何理解“无偿”?
我们来参考河北省国税“营改增”问题解答之七的解释。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 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
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现实业务中,对贷款客户,银行很少,主要是对存款的大客户。网间有人困惑,对存款业务,银行也没有收入啊?笔者认为,按照河北的解释对存款业务,银行对开设银行帐户也会有帐户管理费等手续费收入,也属金融服务。所以对存款客户赠不做视同销售没问题。至于此类手续费收入有多少,没有标准。
六、对不做视同销售的,取得的进项可否抵扣?
对这个问题,各省的解答不一,有说可以抵扣,有说不可以抵扣。
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的,其取得的进项当然可以抵扣;对不视同销售的,总局应该统一口径,如不允许抵扣,可以比照用于交际应酬处理。
七、如何理解“营改增”纳税人“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除外”?
较典型的例子是特定日子,高速公路免过路费,不视同销售。
八、如何确定视同销售销售额?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36号文《实施办法》第四十四的规定,按以下顺序和方法确定:
(一)按照纳税人较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较近时期销售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税务总局确定。
对以外购货物、服务无偿赠送的,外购价即公允价。
九、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2.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改增纳税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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