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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01、2个容易混淆的办理日期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依法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02、3个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主要工作城市为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计划单列市的,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扣除。

住房租金扣除中,除直辖市、省会城市(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住房租金扣除中,除直辖市、省会城市(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03、继续教育要区分

纳税人在*境内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继续教育、**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年3600元定额扣除。

04、父母与子女标准不同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05、“经营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经营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些个人所得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的范围。

06、教育地点问题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子女在境内或境外接受教育,纳税人都可以享受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限于境内教育,不包括境外教育。

07、扣除时点要记牢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

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可以选择在每个月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08、扣除方式的不同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其他五项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如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规定,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09、租金扣除时看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即承租人)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10、分摊扣除的有区别有哪些?

纳税人之间赡养老人支出均摊扣除方式的,兄弟姐妹之间不需要再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如果采取约定分摊或者老人指定分摊的方式,需要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报送,自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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