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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金的目的形式与作用

按照规定,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还要一并递交一定数额的增加金,这就是投标增加金。那么投标增加金有什么目的、形式,它的作用又有什么呢?

投标增加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投标增加金的目的

其主要增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增加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增加金。

投标增加金的形式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增加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增加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增加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增加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增加函,增加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增加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投标增加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a)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二十八(28)天;

(b)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投标增加金的作用

1、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增加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招标人的招标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要约邀请方)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响应招标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增加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增加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增加金较基本的功能。

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增加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增加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增加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3、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增加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增加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4、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增加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增加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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