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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的关系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投标增加金的有效期应该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那么两者的关系具体是怎么样的呢?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增加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增加金。

投标增加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增加金的有效期*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2011年的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明确了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增加金的,投标增加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增加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增加金。投标增加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增加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较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增加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所以,投标增加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应当是一致的,一般情况下,投标增加金的有效期应该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投标增加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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