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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 程法规之第七章数字考点必备

说明:★代表其重要程度。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标准在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

★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3.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4.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5.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认可文件与其他文件一起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7.公安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8.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验收。环境保护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9.单项工程竣工结算中,发包人的审核时限

★10.建设项目的竣工总结,在较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11.发包人保留5%左右的质量增加(保修)金。

★12.发包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1)承包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供,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提出意见,视同认可,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结算报告的15天内支付结算款。

★13.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问题,应该在收讫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15.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应的较低保修期限:


★★16.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7.质量增加金的返还:(1)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增加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增加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承担违约责任;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增加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增加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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