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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伸

二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章节*题:民法

第三节民法

一、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本质是受到法律调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是指由于出现了某些法律事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以发生、变化或消灭。

民法:(书P7)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所有关系(如:所有权)

财产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如:债权)

民事法律关系

人格关系(如:姓名、名称、名誉等)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如:收养、监护等)

★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一就不构成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种。

PS:

注意: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取决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


2、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注: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不是平时讲的意义上的“人”

“能独立承担责任”是法人不同与其他非法人组织的核心特征。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i. 依法成立;

ii. 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iii.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iv.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特征: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法人也具有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其行为总是有限的。由其成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所决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始于法人的成立而终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又称非法人组织):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

如:合伙制的企业、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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