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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资质禁止行为

二建《工程法规》知识点回顾:资质禁止行为

一、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包括分包承包人)应当具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工程。

【注意】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一)联合承包的有关规定

1.联合共同承包是指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

2.联合承包各方都*具有与其承包工程相符合的资质条件;

3.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分包工程有关规定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单位的,定性为违法分包。

二、禁止以其他企业或其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注意】分包工程发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①项目负责人、②技术负责人、③项目核算负责人、④质量管理人员、⑤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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