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中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安全事故内容有什么区别
二级建造师中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安全事故内容有什么区别
二级建造师中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安全事故内容有什么区别?
【提问】质量事故报告内容和安全事故内容有什么区别?都是什么?
【回答】学员z000000p,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
第九条 项目经理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及相应的施工作业班组人员。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和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折。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安全事故报告内容: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问题所属科目: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二级建造师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一)主体(3个)
1.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国籍)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事行为能力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 |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 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代理人同意 |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 ||
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法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与法人的成立而至于法人的撤销。
3.其他组织
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称为非法人组织。
(二)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财:资金及有价证券。
物: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行为:义务人所要完成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物化的结果(房屋、道路),非物化的结果(培训行为)
智力成果: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如文学作品等。
(三)法律关系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课后练习:
【例题·单选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 )。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受监护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A
【解析】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参见教材P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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