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工程法规考前核心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较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中断
因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有下列情形之*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2.下列情形,认定为与提起诉讼同等效力:
(1)申请仲裁;
(2)申请支付令;
(3)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4)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5)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6)申请强制执行;
(7)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8)在诉讼中主张抵消;
3.下列情形,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1)作出分期履行承诺;
(2)作出部分履行承诺;
(3)提供担保;
(4)请求延期履行;
(5)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4.其它规定:
(1)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2)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中断;
(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
(4)在中断后新的诉讼时效内,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时效中断。
5.诉讼时效的中断日
(1)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2)债权转让的,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3)债务承担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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